重工商大〔2012〕 122 号
关于印发《重庆工商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工商大学硕士学位授予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硕士学生学位细则通知
抄送:各位校领导
重庆工商大学党政办公室2012年6月29日印发
(共印份)
重庆工商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按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学位申请资格和相应学术水平的本校毕业研究生,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机构
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学位评定的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重庆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设立,下设若干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由相关学科的导师担任,成员为单数,不少于7人,分委员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学位申请
第五条学位申请人通过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4、能够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必须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通过如下学位课程考试: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门;
2、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不少于5门,其中学位基础课不少于3门,学位专业课不少于2门;
3、外国语一门。
学位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且每门课程成绩最低不低于70分才能申请硕士学位。第一外国语成绩的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学位申请的资格审查。
申请人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修满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在导师指导下参加科学研究活动,并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具体要求按各学科点培养方案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学位资格:
1、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者;
2、有严重的学术道德问题者;
3、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其他学习任务;
4、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5、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或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或受到记过处分仍未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6、根据上级及学校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八条 学位申请由申请人向相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并经指导教师推荐。
学位评定分委员应当自受理学位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四章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阅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要求观点正确,概念清晰,方法得当,分析严谨;应在前人工作基础上有所创新;其实验部分或调查部分数据要真实可靠,具有实际意义并对结果作理论上阐述;论文阐述要中心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合理,逻辑性强,行文流畅。
硕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硕士研究生最迟应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的期中以前完成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后方能进行论文撰写。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均应用中文撰写。
第十条硕士学位论文篇幅一般不少于3万字,中文摘要不少于1000字。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最迟在正式答辩前2个月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后,按照《重庆工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格式与印制标准》印制并根据要求提交学位办。
第十二条学校采用匿名送审的方式,聘请两位相关学科的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应是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有科学研究成果、责任心强、学术作风正派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三条评阅人对论文的评语应密封传递。严禁学位申请人向评阅人递送学位论文和索要评阅意见。
第十四条硕士论文只有在两名评阅人均认为论文达到学术水平、同意答辩时,才能组织答辩。若有一位评阅人认为不合格,须增聘一位校外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人认为论文合格,申请人可参加答辩;若两位评阅人均认为不合格或增聘评阅人认为不合格,申请者必须对论文做出修改,于三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3-5名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导师不能作为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出席答辩会,必要时就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该回避。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提前公告(须保密者除外),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出席。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在工作时必须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认真负责。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包括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价决议,是否通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等内容。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名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
第十八条论文答辩通过,是指经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其论文答辩合格。
首次答辩未通过者,申请者须于三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时,论文答辩委员会原则上须有半数以上原有成员。重新答辩须承担论文检测、论文答辩及相关费用。重新答辩仍不合格,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1、宣读批复。主持人或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学校对答辩委员会成员及相关答辩事宜的批复。
2、介绍委员及申请人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申请人姓名和论文题目、指导教师姓名以及宣布答辩程序。
3、介绍申请人情况。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申请人执行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从事科学研究、完成课程考试、学位论文等情况。
4、申请人自述。申请人就论文相关内容及研究情况进行汇报,应主要阐述自己的见解和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报告时间约为15分钟。
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答辩可采取边提问边答辩,或集中提问准备一定时间后答辩的方式(准备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小时)。列席人员可向主席写字条提问,申请人可以携带发言稿和有关书刊资料。
6、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1)宣读评阅人或同行评议者的评语;(2)讨论并写出论文评语;(3)进行无记名投票,对答辩是否合格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7、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学术评语和表决结果。
8、申请人表态。表决通过的申请人就答辩委员会的评价及后续研究等进行表态。
答辩秘书须对会议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六章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二十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答辩委员会做出答辩合格并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就其思想品德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决议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应于每年学校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会议前15天将审核的材料(含通过和未通过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或有争议的材料。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与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凡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能符合有关授予学位要求者,可先行毕业,缓授学位;对论文发表情况存在争议者,也可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一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补充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七章学位材料立卷
第二十三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按学校要求将相关料整理立卷,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报校档案馆及研究生处存档备案,研究生处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材料。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授予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之日为准。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论文有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等有违学术道德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凡对学位申请、答辩、授予有争议的,依照学校及国家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行,并报省级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